卫生部2007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,对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做出规定: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必须取得内地《医师资格证书》。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试行。
卫生部称,取得内地《医师资格证书》(临床、中医、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)的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(以下简称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:具有香港、澳门合法行医权,在香港、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,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;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。
卫生部规定,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,由其本人全资举办,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。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该个体诊所注册并执业,因故不能继续执业的,应依法办理注销该个体诊所手续。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开办个体诊所,申请的诊疗科目应与其本人在内地和港澳的执业范围相符合。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聘用其他执业医师。因医疗服务必需,可聘用1~2名与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执业范围相同的执业医师(内地居民)参与工作。个体诊所根据医疗服务需要,可聘用适当数量的内地注册护士。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的个体诊所名称,原则上应核定为“所在地地名+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姓名+科别+诊所”。
卫生部规定,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,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,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,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备案。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、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、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。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个体诊所应遵守内地医疗机构、医疗技术管理、执业医师、执业护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按照保证医疗质量、医疗安全的原则规范执业。对其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、纠纷等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处理。(中国中医药报记者樊丹)